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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相關業務要求,進一步擴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經營機構范圍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正式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從試點業務轉為常態化業務。
根據《通知》,符合四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此外,《通知》還對銷售管理等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
四大門檻明確經營資質
《通知》指出,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鎖定資金長期用于養老保障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低于法定退休年齡。 60歲以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進一步闡釋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概念,“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資金長期鎖定、專門為個人提供的保險產品”。養老保障。它具有保險簡單、繳費靈活、收入穩定的特點,為人們長期積累養老資金提供了新的選擇?!?span style="display:none">EOl財經新聞網
“經營該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能夠較長期、穩定地管理養老基金和風險?!?該負責人說道。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須滿足四項門檻要求,包括: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不低于公司股權的75%(實收資本); 上年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上年末負債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但養老保險公司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可豁免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的規定。
上述負責人介紹,行業內約有三分之一的機構可以達到門檻要求,但能否經營相關業務還要看實際情況。
此外,《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確認相關指標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年底后第16個工作日起停止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并向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妥善保存相關決策文件備查。 相關指標再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報告。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收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可以恢復銷售。
加強銷售管理:明確銷售渠道,
設立促銷等5條“紅線”。
除了提高準入門檻外,《通知》還在銷售管理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主體責任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為的全流程控制。 保險公司應加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將其納入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體系,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輸入黑貓投訴】,積極妥善處理投訴根據法律法規。
在銷售渠道方面,《通知》明確,除傳統渠道外,保險公司可委托經營個人養老業務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內推廣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
其中,在互聯網渠道方面,《通知》指出,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通過官方網絡平臺推廣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須符合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要求。
此外,保險公司通過線上或平臺推廣銷售,且在銷售區域沒有設立省級分公司的,應當與其他已開設具有相應線下服務能力的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
在促銷方面,《通知》要求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或商業銀行在促銷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時不得有五種行為,包括: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投資組合的結算收益率與其他商業養老保險進行比較。存款、理財產品等其他理財產品收益率的簡單比較; 隱瞞合同限制或重要內容; 做出虛假或夸大的陳述; 根據投資組合的歷史結算收益率展示投資組合賬戶價值的變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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